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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doc

时间:2023-12-30 21:0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3 〕3号《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0月 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3 〕3号《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0月 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5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陈学军 2013 年 10月 18日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 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 ,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第四条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健康教育机构可以作为本级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具体监督职责,并负责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共同做好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住宿、洗浴和美容美发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场所和体育场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等购物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八)城市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园、旅游景区(点) 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九)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十二)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供电、民航、铁路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根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予以调整。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场所; (二)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 养老院( 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四)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六)公园、旅游景区(点)吸烟区以外的场所;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保险、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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