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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走私香烟”常见的行为模式

时间:2024-01-31 18:06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作者: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笔者在前文已提及到走私香烟,已形成了从境外寻找货源、走私入境以及国内销售的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作者: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在前文已提及到走私香烟,已形成了从境外寻找货源、走私入境以及国内销售的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行为人直接将涉案香烟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入境的行为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实务中,也常被认定为是走私核心环节。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将会重点梳理走私香烟的相应行为模式及涉案事实,以此为基础为行为人制定有利的辩护方案。因此,了解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及案件事实是辩护律师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

本文根据笔者办理的类似案件以及研究的类似案件,梳理行为人走私香烟的常见模式。

一、行为人利用在境外旅游、工作便利,出于自用或者赠送目的携带、邮寄的方式将烟草入境,涉嫌走私犯罪;

笔者之前处理过一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行为人系一名医务人员,其受到单位委派到H国支援抗击疫情,在回国时,行为人受其朋友委托,携带数量较大雪茄、香烟等日用品回国,并收取了少量的费用。

由于行为人错误理解,“可以免费携带100只雪茄”,其未向海关部门申报,直接通过无申报通道入关。在其入关时,海关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行为人不仅携带了100只雪茄之外,还携带手表、洋酒、服装等其他日用品。海关人员以行为人涉嫌走私开展调查,之后经过初步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超过了十万,海关人员以行为人涉嫌构成走私普通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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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烟草伪报成个人行邮物品入境,以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偷逃应缴税额目的;

我国经常从古巴、巴西等进口雪茄,而随着香港“雪茄超市”“雪茄时间”等烟草购物平台及物流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人直接从这些平台购买雪茄用于个人消费。

部分行为人通过收购他人个人身份信息,并以他人名义虚假下单购买雪茄,之后制作国际邮单,将同一订单下的雪茄烟拆分成多个包裹,以国际邮件的方式走私入境,待雪茄入境之后再集中,进行销售。行为人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渠道申报进口的雪茄烟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以达到其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

行为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收入,其收购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豫01刑初44号]审理查明事实:刘某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同一批次货物拆分成多个邮包直邮,委托美国转运公司以“包税包邮”的方式分散邮寄至河南、浙江、广东等地,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收件,使用不同收件电话号码,将本应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邮寄走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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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通过伪报香烟价格向海关申报入关,以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政策,现行雪茄的行邮税率为50%,固定完税价格是10元/支,即固定税额为5元/支。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政策,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从上述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

1.若雪茄实际购买价格在5-20元之间,均应按照5元/支的缴纳固定税额;

2.若雪茄实际购买价格非上述区间,行为人则应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向海关申报;

实务中,行为人从境外购得雪茄的价格远高于20元,行为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向海关申报时,仍将申报价格控制在5元/支的固定税额范围之内,而行为人这种行为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行为人合股筹资以“对保”方式为走私香烟的货主在境内运输行为,亦涉嫌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行为不仅涉及到货主在境外寻找、订购香烟货源,也包括了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是走私货物而在境内为他人提供运输等后续行为。

具体模式,行为人经常是由多人合股筹资,以购买相应运输车辆,并将车辆改装成适合运输走私香烟的“飞机仔”。行为人与货主约定,其向货主缴纳一定保证金,保证其将走私香烟按照货主要求安全送达目的地,若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查处或者出现损害,货主将没收该保证,这便是“对保”。

“对保”行为将极大地保障了货主货物的安全,与之对应的是,若行为人安全将走私香烟送达目的地,其将从货主处获得高额运输费用。

在办案机关看来,这种运输后勤保证在实务中越来越专业化,也是一定程度上是独立于货主,并显现类似于“滴滴平台”专业接货的业务,可能成为办案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笔者结合之前办理类似案件来看,针对走私链条中末端人员,行为人一般都以未参与到走私核心环节,在货主等人员安排、指挥之下实施的运输行为,被认定为从犯。

但是近期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这类人员的作用及地位看法有所改变,其更多地认为,这种人员呈现的专业化、独立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其经常主动去寻找相关货主,与货主之间是相互分工,隶属性在明显削弱,因此部分司法人员更倾向于不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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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已办案件以及已判案例主要梳理以上四类常见的走私香烟行为模式。根据上述常见的行为模式深入研究发现:

每个模式有相同内容,但是更应注重其不同点:

1.第一种模式是行为人非专门从事走私行为的,其只偶然为他人携带少量物品,其在主观是否有走私故意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认真论证;

2.第二种模式是行为人通过改变贸易方式而涉嫌走私,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多次走私还是第一次走私,如何有效控制其走私规模及涉案香烟数量可能成为办案的重点;

3.第三种模式是行为人通过改变香烟的价格涉嫌走私,重点关注是行为人每票走私价格认定证据是否充分,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等方面是否有缺失;

4.第四种模式是行为人运输行为是应当被认定为没有参与其走私核心环节,其是否受到货主指挥、领导,其在案件中作用及地位是否真的如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应当认定为主犯等;

如前文所述,研究行为人行为模式及涉案案件事实是办案的基础,系统梳理类案的行为模式,有利于辩护律师对这类案件的办理。世界上没有任何两片树叶是相同的,任何两件案件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辩护律师在办理每件案件时,仍需要根据行为人陈述以及在案件事实根据时间轴逻辑关系梳理,并详细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更为行为人制定适合的辩护策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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