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出口假香烟是否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可能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是,这种问题还用说?!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什么是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违反该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构成走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之行为;二是上述行为的发生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那么“走私”出口假香烟要构成走私犯罪,就应当是出口应税物品或者是国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货物。然而,事实上,“走私”出口假香烟既不是出口应税货物,亦非禁止出口、限制出口货物,也不享受出口退税资格,简单来就说就是不涉税、不涉证、不能出口退税。 因此即使出口人出口假香烟的过程中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只能按照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理,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出口的假香烟同时违反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涉及相关知识产权违规的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